江苏中轮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中轮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翼龙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5548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维君,江阴市霞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克勤,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无锡翼龙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苏仁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中轮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翼龙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中轮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国其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轮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2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032元(江苏中轮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中轮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夏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