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01行终690号
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014栋4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8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0786539795G。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上诉人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0002990693K。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第三人***,女,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行初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虹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潘 攀
二〇一九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