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122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90号三楼东边。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LAI,HOU),男,1950年8月25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LAI,HOU)、原审第三人广州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0191民初16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696元,减半收取为3384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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