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239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乐雅苑S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90号三楼东边。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5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核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3年4月13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