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某某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清申132号 申请人: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90号三楼东边(本住所限写字楼功能)。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天河**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新田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 2022年8月22日,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投公司”)以广州天河**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本案审查期间,天投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天投公司提出撤回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此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广州天河**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