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初2号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负责人:陈如华。
诉讼代表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广州市天河区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李伟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玲俐,广州市天河区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意,广州市天河区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华。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系本院(2019)粤01破104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在五亿元以下,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审判案件标准,且破产企业即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交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湛
审判员 林幼吟
审判员 谭健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