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清申120号
申请人: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一辉。
委托代理人:游炜,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衡。
2022年7月28日,申请人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投城建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立案审查,于2022年7月29日向**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邮寄异议通知书等材料,因“收件地址查无此单位”,邮件被退回。
经查明,**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15日,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衡;注册资本1645.5万美元;营业期限自1993年6月15日至2008年06月15日;经营范围:在经市规划局(92)穗城规地0183号文同意使用的天河区长亚村地段开发、建造、销售、出租及管理商住楼宇及配套服务设施。股东共两名,分别是广州市天河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现更名为天投城建公司)和香港广聪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12月29日**公司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之规定,**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公司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天投城建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向本院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受理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石 佳
审判员 赖鹏有
审判员 张静怡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超玲
华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