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3民初963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东县新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白花镇联进村住宅区二巷15-16号一栋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惠州市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平山体育中心商业街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9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惠东县新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惠州市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