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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6民初7498号之二
原告: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沿山河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75604088Q。
法定代表人:夏善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市中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动力新村22号13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3MA490FETX5。
法定代表人:吕祥喜。
本院在审理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十堰市中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十堰市中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贾旭辉
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鞠云翔
代书记员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