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327民初1285号
原告: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册亨县者楼街道顺城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337278227M。
法定代表人:卓纪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映蓁,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领头羊山地草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册亨县者楼街道盘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DK6R07M。
法定代表人:卢全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华***种畜繁育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农业园区老龙河丘249栋一层羊舍实验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0655363168(1-1)。
法定代表人:卢全晟,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现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册亨县草地生态畜牧发展中心,住址:册亨县者楼街道。
法定代表人:余敦国。
被告:册亨县山地生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册亨县纳福街道纳福广场演艺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DJAQE0X。
法定代表人:马龙。
委托代理人:李兴武,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兴义市桔山区瑞金大道富康国际商务公馆3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09543301J。
法定代表人:黄德章,该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领头羊山地草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华***种畜繁育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县草地生态畜牧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册亨县山地生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被告贵州领头羊山地草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本院经审查,依法追加册亨县山地生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各方进行协商,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15元,减半收取计25457.5元,由原告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黄 英
审判员 覃春桂
审判员 覃福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岑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