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06财保13号
申请人:江苏三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C,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新安兴源南路大学科技园综合孵化楼A区三楼。
法定代表人:施启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荷明(受江苏三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洪伟(受江苏三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亿仁肿瘤医院有限公司,注册号******************,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堰新路。
法定代表人:孙启银。
申请人江苏三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亿仁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三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亿仁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三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亿仁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盛秋萍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