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721号
原告:北京金盛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913。
法定代表人:王秉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堂,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华永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三层301-84号。
法定代表人:张格,总经理。
原告北京金盛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泰华永航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北京金盛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故撤回对被告北京泰华永航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盛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盛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裴悦君
人 民 陪 审 员 巩煜龙
人 民 陪 审 员 袁 卫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