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软越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匹斯迈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软越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73民初944号 原告:沈阳匹斯迈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3号1012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软越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2号楼4层A4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辽宁东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匹斯迈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斯迈尔公司)与被告北京东软越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软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线上审理。匹斯迈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匹斯迈尔公司诉称:2018年11月18日,匹斯迈尔公司与北京东软公司订立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匹斯迈尔公司为北京东软公司开发涉案软件“**租赁cl2015二期项目”,北京东软公司支付开发费用及报酬。匹斯迈尔公司按时完成了涉案软件的开发,且北京东软公司客户已经投入使用,但是其只支付了第一笔研发经费55338元,拒绝支付129122元研发经费以及质保金,匹斯迈尔公司多次追要未果。涉案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显失公平,应认定为可撤销的霸王条款。综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北京东软公司支付匹斯迈尔公司研发经费129122元;2、北京东软公司支付匹斯迈尔公司违约金27669元。 北京东软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匹斯迈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匹斯迈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完成了产品交付义务,也不能证明北京东软公司完成了签收。二、依据涉案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的约定,乙方提交的聊天记录不能表示甲方已经完成交付。因此,微信聊条记录不能作为交付完成的证据。三、涉案合同约定,除了首期款项之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均以相应的付款条件才能支付。北京东软公司停止支付剩余款项是行使抗辩权的行为。四、北京东软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客户的信息化建设。匹斯迈尔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向北京东软公司交付约定的成果,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反而把两个合同混为一谈,以**租赁移动审批项目要挟北京东软公司。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匹斯迈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第一、关于签约方面的事实 北京东软公司(甲方)与匹斯迈尔公司(乙方)于2018年11月18日签订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涉案软件,并支付开发经费和报酬。 第一条技术内容、范围和要求1.目的:满足甲方客户要求。2.开发范围和要求:细节详见《工作说明书》,1)实现合同无纸化的管理包括合同在先生成、合同审批和打印和合同归档;2)实现合同线上审批流程,第一阶段为初审。目的是自动生成可以签署的纸质合同;第二阶段为复核,即在放款前对已经成型的合同进行复核。3)实现合同在线生成和编辑,实在合同登记的基础上,根据选择的合同模板生成合同,提交合同审批,最后形成纸质打印稿,并且需要添加水印;需要额外采购第三方软件。4)实现合同归档,是对已经审核过的合同进行归档,可以添加标签,可以搜索、调阅。5)实现完善接口应用。具体内容按照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技术方案、甲方与甲方客户就本项目签订的文件及甲方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准。3.合同附件;4.产品提交与确认:乙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提交以下阶段、最终产品:A、需求分析报告B、开发计划C、系统设计报告D、源代码/可执行程序E、用户手册F、其他技术管理文档。 第二条合同履行的进度、地点和方式乙方保证根据甲方客户的需要在2018年底之前完成系统的编码工作;在沈阳进行远程调试合同签订为开始日,从开始日三个月后验收。 第三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1、合同总额为184460元,软件费184460元,技术支持费0元,培训费0元;2、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即2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55338元;(2)乙方开发的功能稳定运行一个月后,乙方提供《系统验收申请》且甲方收到最终用户相应付款后2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36892元;(3)乙方开发的功能上线并稳定运行3个月后,乙方提供《系统验收申请》且甲方收到最终用户相应付款后2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55338元;(4)质保金,系统完成所有功能上线并稳定运行1个月系统验收通过后,开始的一年免费服务期结束后2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并向甲方提供等额正规发票,甲方收到乙方的发票后十五个工日内付款20%,即36892元。3、乙方于甲方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付款的前提是满足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双方及甲方客户根据本合同约定,参考项目实验履行情况共同确定验收标准和方法,***双方即甲方客户对完成结果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违约条款5.甲方未能支付相关费用,或者导致项目延期,或者导致项目失败(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况),乙方有权解除和通用,甲方应向乙方进行赔付,赔付最高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5%。 第十六条乙方理解并同意在未持有甲方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加盖甲方公章,并有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者双方之间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已经存在生效的书面合同的约定,甲方任何业务经办人员无论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作出的任何业务承诺、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授权以甲方名义、以甲方业务员名义发出业务订单,接收、验收或确认任何工作成果),都不能代表甲方,该种行为完全是其个人行为,乙方同意由此发生的所有法律后果都由其个人承担,无权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涉案合同履行情况 匹斯迈尔公司提交了当事人双方人员关于涉案软件开发的聊天记录。2019年1月3日,东(北京东软公司):合同无纸化进度如何?匹(匹斯迈尔公司):快整体联调了。2019年2月22日,匹:现在,一分钱也没到啊。我们签的合同里可没有背靠背,一个月就要到了。现在都四个月了。2019年2月27日,东:***,现在有一些**合同无纸化的问题需要修改。发送“合同无纸化.ZIP”文件。匹:我联系一下项目经理。东:因为现在我在测试一块,客户现在三月中旬上线,所以请你那边帮我对接一下相关开发人员,我这几天会集中测试。匹:基本上都改过了。还有一些是环境问题。2019年2月28日,匹:**开发人员改的怎么样?东:合同无纸化吗,还没发版。最近我们的人都在搞中航。**就剩程彩和***了。匹:招人吧,这么多项目,这么几个人,容易出事故。2019年4月15日,东:**客户现在在244上测试合同无纸化。2019年6月17日,东:小一,今天务必弄好无纸化,晚上上线。匹:权限那个也改好了东:那你发244吧。匹:已经发完了。东:你准备发版的包吧,上午那几个问题我看了一下,除了水印没发现什么问题。匹:把生产环境的包的配置文件,替换到244的包里,然后再把生产环境的包替换就可以了。东:好,那我和***说一下,让他们晚上换包。2019年9月4日,匹:徐老**合同无纸化是不是已经验收完了?东:这个我问一下,我印象中好像还有问题。匹:你们最近两个月没有任何问题了。你看一下吧。具备验收条件了吧。烦请核实一下吧。东:好的,我明天去跟运营说一下。2019年9月10日,东:你跟***联系就行,我在上海出差,我已经跟他说让他报经营预算了。2019年10月29日,东:答应给你们钱的,我不会食言的。明天再找一下田总。2019年10月30日,东:今天老板没在公司,我给他打电话了,他同意付款,但是这个月付不出来。匹:什么时候能付?东:他说下个月。2019年11月21日,匹:已经21号了,是不是到付款日期了。东:还没给你付款?你让***问一下财务吧。2019年11月26日,东:***,刚刚财务给我打电话,先给您14万,财务说公司的账户上也没有钱,这笔钱是深圳客户这周准备打给我们的钱。2019年11月27日,东:财务说周五给你们打钱。 2020年9月4日,匹:合同无纸化和移动审批,已经交付一年多了,现在这两个项目还有什么问题没?东:偶尔会有一些问题。匹:什么问题,具体一点,偶尔是多长时间,问题是什么。 匹斯迈尔公司提交了双方往来的通话录音。2020年9月4日,匹斯迈尔公司**与北京东软公司***话。董:我们合同无纸化、还有APP,就是移动审批啊,交付快一年多了是吧,是不?刘:对对。刘:验收,移动端我不知道,反正移动端他们在用。但是合同无纸化这些,我不知道他们有没有验收。这个合同到底付多少我也不清楚。二期就是,应该付了吧,我感觉啊,因为二期从去年,我们那个流程都上线了,对不对。董:对。董:然后你说APP客户用了快一年了,对吧?刘:嗯嗯。董:这一年是出了一些小问题,我们是不是第一时间都解决掉了?刘:对对,是的。董:然后合同无纸化也交付了一年了,这一年没有任何人找我们,然后你说我们没按需求做,这你也不找我们,我们怎么知道做的对不对啊。刘:反正就是去年,用了,用了我感觉也有问题,用了一下现在没有这种个问题,是没有用,所有现在没有问题,去年用了之后就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董:各种各样的问题是配置office的问题啊还是我们的代码的问题,咱得弄清楚到底是谁。所以说能帮我确认以下不,跟他们沟通一下。刘:你直接联系客户,你不是有他们的联系电话吗。我觉得你还是联系我们公司的人吧,先跟他协商一下。 匹斯迈尔公司提交了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软公司订立的《**租赁CL2015二期项目之软件开发合同》以及支付登记记录。 以上事实,有涉案合同、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订立及履行合同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北京东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匹斯迈尔公司剩余合同款项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将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结合在案证据,查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对上述焦点问题进行认定。 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的内容存在争议。本院认为,依照该条款的约定,甲方(北京东软公司)的人员必须持甲方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或者按照双方之间已经存在生效的书面合同的约定,该人员的任何业务承诺、任何行为方可代表甲方,法律后果方可由甲方承担。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显然并没有依照该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因此,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实际履行行为对涉案合同的该条约定进行了变更。故,北京东软公司基于该条约定而主张的匹斯迈尔公司提交的与北京东软公司业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交付行为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合同约定了北京东软公司的付款义务,第二笔的付款条件是,乙方开发的功能稳定运行一个月后,乙方提供《系统验收申请》且甲方收到最终用户相应付款后2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36892元。第三笔的付款条件是,乙方开发的功能上线并稳定运行3个月后,乙方提供《系统验收申请》且甲方收到最终用户相应付款后2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55338元。质保金的付款条件是,系统完成所有功能上线并稳定运行1个月系统验收通过后,开始的一年免费服务期结束后2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并向甲方提供等额正规发票,甲方收到乙方的发票后十五个工日内付款20%,即36892元。这三笔合同款项均是以系统稳定运行为前提。在案证据显示,涉案合同签订后,匹斯迈尔公司的研发人员就涉案项目的开发与北京东软公司的负责人员进行沟通,解决北京东软公司提出的需要修改的问题,双方对涉案软件的运行进行测试。2019年6月17日,北京东软公司称“今天务必弄好无纸化,晚上上线”,双方人员为系统上线做各项准备工作。匹斯迈尔公司提交的后续聊天记录亦能够证明涉案软件已经达到了上线运行条件。第二笔、第三笔款项支付的前提条件还包括最终用户付款。北京东软公司作为与最终用户有直接联系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与最终用户是否付款相关的事实,但是其并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该项前提条件已经达成。2019年9月4日,匹斯迈尔公司提出验收申请,北京东软公司应当及时对涉案软件进行验收。但北京东软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及时验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软件存在何种功能缺陷等问题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拒绝验收行为不能阻却付款条件的达成。 综上分析,本院认定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二笔、第三笔款项、质保金的实质性付款条件均已达成。涉案合同还约定了乙方于甲方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付款的前提是满足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匹斯迈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出具了发票,但在北京东软公司不履行验收等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匹斯迈尔公司拒绝出具发票有合理、正当的理由。 综上,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北京东软公司应当向匹斯迈尔公司支付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二笔、第三笔款项以及质保金共计129122元。北京东软公司抗辩称匹斯迈尔公司并未交付软件的源代码等开发成果,其不应当支付剩余合同款。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匹斯迈尔公司已经向北京东软公司交付了源代码等开发成果。但,首先,涉案合同虽然约定了乙方的合同义务包括向甲方交付源代码等成果,但是并未明确约定交付的具体时间和具体条件。在付款条款中,亦未明确约定将其与付款条件挂钩。其次,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匹斯迈尔公司未交付开发成果的行为阻却了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因此,北京东软公司的上述抗辩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在匹斯迈尔公司要求北京东软公司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前提下,其亦应当全面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匹斯迈尔公司主张北京东软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违约金,正当合理,应予支持。但其提起该请求的合同依据是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第5项,而该条款是乙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约定。匹斯迈尔公司未在本案中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因此,匹斯迈尔无权以该条款的约定为依据主张违约金。本院酌情以北京东软公司未支付款项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率,确定违约金。关于起算时间,本院确定以匹斯迈尔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时间2020年9月8日作为违约金的起算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东软越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向沈阳匹斯迈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第二笔、第三笔合同款项以及质保金共129122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东软越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向沈阳匹斯迈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29122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9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三、驳回沈阳匹斯迈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6元,由沈阳匹斯迈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已交纳);由北京东软越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0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 恒 书 记 员  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