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软越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东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财保3号

申请人:辽宁东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路8-5号B2座209室。

法定代表人:刘积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波,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晓阳,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44岁,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人辽宁东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占北京东软越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1/23比例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100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8年1月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东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占北京东软越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1/23比例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100万元)。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辽宁东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维平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黄小燕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