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财保3号
申请人:辽宁东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路8-5号B2座209室。
法定代表人:刘积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波,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晓阳,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44岁,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人辽宁东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占北京东软越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1/23比例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100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8年1月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东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占北京东软越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1/23比例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100万元)。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辽宁东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维平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黄小燕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