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63号
原告:北京中盛鸿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30号上地大厦4层4022室。
法定代表人:杨延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占康,贵州贵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软越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2号楼4层A426。
法定代表人:荣新节。
原告北京中盛鸿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与被告北京东软越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越通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中盛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盛鸿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东涛
审判员 刘君婕
审判员 尹 斐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