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5民初13939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169号豪俬家园A栋22层2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535号芳汀花园写字楼4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塔某,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塔某、刘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塔某、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塔某、刘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