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财保1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890911210,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街道双银国际金融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7830711P,住所地,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中路**星虹大厦****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了(2021)苏059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23286.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口头裁定准许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现申请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23286.28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