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协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旺苍县志诚挖机租赁经营部;湖南省协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821民初2348号 申请人:旺苍县某某挖机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 经营者:蒲某 被申请人:湖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 申请人旺苍县某某挖机租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申请人旺苍县某某挖机租赁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被申请人在旺苍县2022年度利用某某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长江绿色生态廊道项目土建工程在旺苍农村农业局资金尾款及项目质保金,冻结金额22608元,申请人旺苍县某某挖机租赁经营部经营者***提供其名下小型轿车(车牌号川HF****)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某某联合社账户(820103000********)、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账户(222831010********)余额及被申请人湖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旺苍县2022年度利用某某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长江绿色生态廊道项目土建工程在旺苍农村农业局资金尾款及项目质保金,共计人民币22608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蒲某名下车牌号为川HF****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指定由蒲某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租赁和抵押。 案件保全申请费246元,由申请人旺苍县某某租赁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