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81民初2492号
原告: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长乐集镇。
法定代表人:黄进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取计701元,由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拥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知
书记员伍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