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681民初2309号
原告: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长乐集镇。
法定代表人:黄进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进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8362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2010年9月份公安局报案费用40000元整;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利息截止到2020年9月份共计144000元整;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关系,被告于2005年10月份在原告处购买档案密集架产品一车,共计货款83620元,拖欠货款几年没有支付。原告在2010年9月份已向公安局报案,用了将近四万元。被告在2010年11月3日承诺:承诺书上载明密集架货款会逐年偿还。保证书上载明公安局报案费用四万元大部分归被告承担。然时至今日原告没有收到被告任何费用,原告多次催讨,只收到一千元欠款,剩余款项被告未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未予答辩。
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即保证书、承诺书各一份,经审查,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0月,***向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密集架,共计货款103620元。当时,***支付了20000元货款,尚欠83620元。后经催讨,2010年11月3日,***向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内容为:“本人在2005年10月在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密集架现还欠货款捌万叁仟陆佰贰拾元(83620元),该笔货款由本人逐年偿还。”2010年底,***偿还了1000元货款。后经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归还欠款,故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诉诸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口头达成的密集架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供应密集架给***后,***应当依约及时支付货款,***在双方结算后未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对于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偿还货款826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报案费用40000元,双方约定不明确,且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按月利率1%支付货款利息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本案中,被告逾期付款,理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关于逾期利息支付起算时间,本院认为,双方在承诺书中虽然未约定被告具体付款期限,但根据承诺书,***应逐年偿还,但其自2011年后再未还款,故逾期利息应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关于资金占期间利率的计算标准,原告以月利率1%主张,没有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被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利息为4831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向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620元及其利息48319元,共计13093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拥国
人民 陪 审员 周 琦
人民 陪 审员 周光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周知
书记员(兼) 周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