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执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长乐镇。
法定代表人:黄进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0)湘0681民特86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2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2月10日向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而且居地不详。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40元、142元、166元,扣划微信存款600.25元,共计1,948.25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于2021年2月10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拟终本前,本院己再次对被执行人***发起最高院总对总查控,未发现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釆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货款22,000元,利息14,360元,共计36,360元,已执行1,948.25元,尚有34,411.7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釆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位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湘0681执1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巢 烨
审判员 王凤鸣
审判员 贺志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黎尚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