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1901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瑞玲,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朗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佳俊。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朗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萌
法官助理 柳燕
书 记 员 王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