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南方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南方消防器材厂、安徽金南方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7135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南方消防器材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万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725530519B。
申请人:安徽金南方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园区花园大道与天津路交口南丽湾4幢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64977650W。
被执行人: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双高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676121365。
法定代表人:马曾海,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111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现被执行人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合肥南方消防器材厂、安徽金南方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3574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6975.3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以41350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月23日止;自2020年1月24日起,以3574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445元,合计420845.39元,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5742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申请执行费6213元,由被执行人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总计427058.3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5742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传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