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9执16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北京欧博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李鹏,总经理。
***与北京欧博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906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5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18年6月1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于2018年8月10日自动交纳案款1万元,本院已将相应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开展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立克
审判员 张华强
审判员 周璐璐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啸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