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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摄谱乐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财保107号
原告:山东摄谱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罗而村104国道东侧68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辉,山东道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英,山东道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668室。
法定代表人:姜伟,总经理。
原告山东摄谱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摄谱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山东摄谱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摄谱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山东摄谱乐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红旗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