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0104民初1222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热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丙公司、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