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192民初3862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墨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