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某有限公司;某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585民初2374号 申请人: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26856.78元的财产实施保全。申请人苏州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6856.7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