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106民初7011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