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大用科技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3226民初699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地义(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地义(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甲公司以被告某乙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4.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