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2民初8510号
原告:郑某,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某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某与被告某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2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