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民辖终10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西安某大学,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大学校长。
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西安某大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5)陕0112民初22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应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115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2022年4月10日起实施的民诉法解释第28条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第115条(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可作扩大性解释,不包括与其并列的(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此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二、本案合同双方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即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西安某大学三期项目外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26.争议解决: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首页签订地址为“西安市雁塔区”,合同签订地对应的管辖法院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西安某大学三期(EPC)项目(外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其按约定完成施工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与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其遂提起本案之诉,诉请要求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8121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由发包方西安某大学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依据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中,分包合同载明的分包工程名称为西安某大学三期(EPC)项目外墙专业分包工程,工程地点位于西安某大学未央校区校园内,该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分包合同虽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