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0民初931号
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还未开庭,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