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0民初931号 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还未开庭,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