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永峰实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809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26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859700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永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锦业时代4幢1单元17层1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WH28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鑫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A10幢20层1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0711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天工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御锦湾7号楼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258AR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永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鑫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天工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