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513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26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859700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永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锦业时代4幢1单元17层1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WH28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鑫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A10幢20层1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0711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天工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御锦湾7号楼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258AR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原告***诉被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