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川0504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海潮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叶某。
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川0504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四川泸州某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34860.92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州某有限公司案款3992535.92元,收取本案执行费42325元,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