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传媒有限公司、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01民初3557号 原告: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惠某,公司经理。 原告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某传媒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于撤回对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3785.42元,减半收取1892.71元由原告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