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8民初11256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甲。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乙。
被告:某有限公司龙潭预拌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北新预拌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龙潭预拌厂、某有限公司北新预拌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