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7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轻工机械厂,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永强大道大郎桥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晞,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光大(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连江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轻工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光大(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轻工机械厂依据本院(2016)闽0122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1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1265.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光大(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连江县经济开发区敖江园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lad00142号)的财产权利,因债权价值远低于财产实际价值,一时难以处置。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晖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