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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轻工机械厂、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436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轻工机械厂,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五道6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庐阳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轻工机械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3民初53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11190元及利息损失。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江**轻工机械厂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皖A×××××、皖A×××××、皖A×××××、皖A×××××、皖A×××××、皖A×××××、皖A×××××、皖A×××××、皖A×××××、皖A×××××、皖A×××××,上述车辆已于2020年3月13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因车辆尚未控制在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合肥市××工业园区××号不动产(产权证号为8110384133、8110384128、8110384125、8110384122、8110384120、8110384115、8110384112)共七处,已于2020年3月13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因上述房产设有抵押且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已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0年5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11190元及利息损失。 因被执行人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