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66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轻工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大郎桥,组织机构代码:25447584X。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宁平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青铜峡镇广武三趟墩村,组织机构代码:68420723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轻工机械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7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宁平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宁平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江**轻工机械厂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宁平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委托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宁平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如下:1、名下有两辆车;2、名下持有股权。
本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分别为宁C3××××、宁C7××××的车辆,目前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2、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宁夏宁东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鉴于该股权系灵武市人民法院首冻,本院已经发函参与分配。
截止2019年8月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7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8350元、执行费6950元。
因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宁平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且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宁平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林 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