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35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325号温州商贸城办1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UYBEC04。
法定代表人:王健。
本院在执行***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7572.2元(其中支付工资差额28824.6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7404.6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34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