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4207号
原告(案外人):***,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芜湖明远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86元,减半收取93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