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栖执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金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栖霞市供销宾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栖霞市金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栖霞市供销宾馆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董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