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2执保1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申请人:烟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电业路**。
法定代表人:黄维勇,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现已主动履行。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烟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647.09元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小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