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624民初1033号
原告:北京某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漫弘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北京某某公司诉被告漫弘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并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某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