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控电装有限公司

南昌工控电装有限公司与南昌齿轮锻造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92民初252号
原告:南昌工控电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金鹰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61481Q。
法定代表人:刘长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昌齿轮锻造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南昌齿轮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823101H。
法定代表人:陈华军。
原告南昌工控电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齿轮锻造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昌工控电装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工控电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计1866元,由原告南昌工控电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张茂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何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