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与某某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2901民初411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临夏大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与被告***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