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2901民初411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临夏大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与被告***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