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2901民初77号 原告***。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临夏县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