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2901民初77号
原告***。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临夏县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