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双达公路建设项目SD4合同段项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2921民初49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夏大夏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双达公路建设项目SD4合同段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
项目负责人:钱某某。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双达公路建设项目SD4合同段项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坏光缆和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2日早晨10时许,由原告管护的临夏县至青海省循化县段,距临夏县14.93公里处光缆,被被告铲挖中断,为此给原告通信业务造成高额经济损失。现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钱某某不隶属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双达公路建设项目SD4合同段项目部,即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